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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第 2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六項及第八項之其他加值服務,如依其他
法規須經特許或許可,或其服務條件及服務提供者之義務或責任另有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系統經營者利用其系統網路得經營之加值服務類型眾多,為釐清相關法規之
    適用順序,亦即其他法規有規管者,優先適用其他法規規定,本法不予規管,使
    系統經營者於提供其他加值服務時,所應履行之法定義務更為清楚明確,爰增訂
    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