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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第 22 條
調處案件應作成調處書或調處紀錄,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
處委員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及其負責人之名稱、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如
    有參加調處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
二、出席調處委員姓名。
三、調處事由。
四、調處之結果,包括調處成立時,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及違反調處之效力
    。
五、調處之場所。
六、調處之年、月、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次修法刪除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之設置,酌修本文規定。另因現行調
    處案件之處理結果多為作成調處紀錄,為配合實務之運作,爰增訂亦得作成「調
    處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