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 應自行設置頭端,係指系統經營者應以自己名義建置頭端設備,其設備至 少應包括節目訊號源之接收、調變及傳送設備。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二條第八款之規定,頭端係指接收、調變、傳送有線廣播電視訊號至有 線傳輸網路之設備及場所。因節目訊號源有無線電視接收、遠地光纖(專線)傳 入、衛星接收及本地播放等各種組合方式,及因應科技演進與快速變化,爰其頭 端設備至少應包括節目訊號源之接收、調變及傳送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