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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第 5 條
本法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職位之人員。但屬顧問性質者,不在此限。 二、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之各部門及直轄市、縣(市)分支機構之正 、副主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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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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