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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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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有線廣播電視廣告,係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聲音,內容
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