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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
、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