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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第 4 條
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之發生與消滅,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認定發
布之。
系統經營者於其經營區域是否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有疑義時,應即通
知各該相關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認定之。
系統經營者對於各相關主管機關發布之警報或緊急事故之訊息,應適時據
實插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