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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於知悉其管轄區域內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應儘速通知該管
轄區域內之系統經營者,原因消滅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