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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第 12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不得委託
他人經營,或將其執照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乃屬特許事業,其發照對象均屬特
    定,故不得由他人代為經營,其執照亦不得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
    電視事業任意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