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不得委託 他人經營,或將其執照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一、本條新增。 二、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乃屬特許事業,其發照對象均屬特 定,故不得由他人代為經營,其執照亦不得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 電視事業任意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