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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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客觀、公正辦理申設、評鑑及換照審查作業,爰參酌英國 OFCOM 下設內容諮
詢委員會引進公民團體意見之審查機制,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置衛星廣播
電視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本條所稱「公民團體」,係指具有公民資
格(Citizenship) 者所組成之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NGOs)、志願組織(
Volunteer Organizations) 、公民部門等團體,已足以代表社會多元觀點(但
未包含公民協會,如全國性衛星廣播電視商業同業公會)。
三、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諮詢會議之委員人數、成員、任期及其組成方式。
四、於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諮詢會議委員之遴選方式及審議等事項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