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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第 22 條
製播新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
範機制,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並應定
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並將其列為公開資訊。
前項自律規範機制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媒體自律機制乃媒體內部對組織成員之基本規範與要求,為強化媒體自律,爰於
    第一項明定製播新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
    制,獨立運作。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工作報告,該報告應列為公開資訊
    。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自律規範機制應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