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播新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 範機制,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並應定 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並將其列為公開資訊。 前項自律規範機制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本條新增。 二、媒體自律機制乃媒體內部對組織成員之基本規範與要求,為強化媒體自律,爰於 第一項明定製播新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 制,獨立運作。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工作報告,該報告應列為公開資訊 。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自律規範機制應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