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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第 24 條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播出之購物頻道數,應低於頻道總數百分之十。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明定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
    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播出之購物頻道數量,應低
    於所經營之頻道總數一定比率,以保障視聽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