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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第 26 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主管機關得指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特定之
節目或訊息。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該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回復原狀繼續播
送。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關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之規定,於衛星廣
播電視事業準用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參照有線電視法第七條之規定,明定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得通知或指定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