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主管機關得指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特定之 節目或訊息。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該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回復原狀繼續播 送。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關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之規定,於衛星廣 播電視事業準用之。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參照有線電視法第七條之規定,明定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得通知或指定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