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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爰配合修正本法之主管機
    關,並合併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三項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二、明定地面站與轉頻器設備之工程技術管理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