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爰配合修正本法之主管機 關,並合併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三項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一、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二、明定地面站與轉頻器設備之工程技術管理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