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接受贊助時 ,應於該節目播送前、後揭露贊助者訊息。在不影響收視者權益下,得於 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畫面中,出現贊助者訊息。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新興商業促銷形式眾多,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揭示清楚且正確之廣告資訊,爰明定其揭露贊 助節目者訊息之義務;復為保障觀眾收視運動賽事及欣賞藝文活動節目之權益, 並定明在不影響收視者權益,如置入部分不致過度明顯出現等情況下,得於運動 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畫面中,出現贊助者之標識等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