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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第 37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設立購物頻
道者,不受第三十四條及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基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鑑於實務上已有購物頻道存在,爰將購物頻道納入本法管理,然該類頻道所播出
    之內容係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所定義之廣告,為符實際需求,乃修正原
    條文第一項,使該類頻道不受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有關插播式字幕使用情
    形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有關廣告時間規定之限制。
三、為維護節目之完整性,保障視聽大眾之收視權益,增訂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
    定插播式字幕之使用基準或方式,例如:由左而右、只限於螢幕上下或左右一處
    或幾處插播及字體大小等事項之辦法。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明定服務經營者得設立廣告專用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