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鑑於實務上已有購物頻道存在,爰將購物頻道納入本法管理,然該類頻道所播出
之內容係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所定義之廣告,為符實際需求,乃修正原
條文第一項,使該類頻道不受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有關插播式字幕使用情
形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有關廣告時間規定之限制。
三、為維護節目之完整性,保障視聽大眾之收視權益,增訂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
定插播式字幕之使用基準或方式,例如:由左而右、只限於螢幕上下或左右一處
或幾處插播及字體大小等事項之辦法。
-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
明定服務經營者得設立廣告專用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