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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第 38 條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不得播送未依第六條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六條第一項
規定許可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
目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為求適用上之明確,爰將服務經營者修正為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
    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另配合原條文第十五
    條之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使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廣
    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所播送節目或廣告之範圍明確,增列未經許可之衛星頻道節目
    供應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亦不得播送,爰修正本條規定
    。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明定服務經營者不得播送未依規定許可之境外衛星廣播事業之節目或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