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 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不得拒絕。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參照有線電視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給予被評論者相同之答 辯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