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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第 40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
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不得拒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參照有線電視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給予被評論者相同之答
辯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