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得將本國自製節目播送至國外,以利文化交流,並應遵 守國際衛星廣播電視公約及慣例。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本條係宣示性規定,鼓勵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往國外發展,但應遵守國際規約及慣例, 以免引起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