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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第 41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得將本國自製節目播送至國外,以利文化交流,並應遵
守國際衛星廣播電視公約及慣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本條係宣示性規定,鼓勵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往國外發展,但應遵守國際規約及慣例,
以免引起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