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得按 次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就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未依規定申請經營許可或其申請經駁回,而未於法定期 間自行停止播送之行為,依該等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明定其罰鍰額度 ,並命停止經營,未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停止經營者,得依其行為次數處罰之規定 ,俾加強裁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