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 節目供應事業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 項準用第三十九條規定索取該節目、廣告及其他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提供;屆期不提供者,得按次 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 應事業未依主管機關之指示檢送其節目、廣告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行為,參酌該行 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之影響,明定其罰鍰額度,並就經限期命其提供,屆期不 提供者,依其行為次數處罰之,俾加強裁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