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審查、核發證照,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證照 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明定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有繳納審查費及證照費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