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 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獨立機關建制原則,獨立機關所為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之適當性 及適法性之監督。故對獨立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爰 規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