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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第 66-1 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
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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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獨立機關建制原則,獨立機關所為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之適當性
    及適法性之監督。故對獨立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爰
    規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