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第 13 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定期,指每年四月、七月及十月。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定項目包括:
一、營運概況:收費標準、上架方式、申訴處理、授權期間等。
二、財務概況:年度財務報告、固定資產變動及人力概況等。
三、其他指定項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一、條次變更,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之條次移列至第四十三條,爰予修正,並移列至
    修正條文第一項,並依實務作業現況明定相關期程。
二、依實務作業現況新增第二項,以符法律明確性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