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定期,指每年四月、七月及十月。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定項目包括: 一、營運概況:收費標準、上架方式、申訴處理、授權期間等。 二、財務概況:年度財務報告、固定資產變動及人力概況等。 三、其他指定項目。
一、條次變更,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之條次移列至第四十三條,爰予修正,並移列至 修正條文第一項,並依實務作業現況明定相關期程。 二、依實務作業現況新增第二項,以符法律明確性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