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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三條第二項通知限期改正時,應
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應改正之項目。
二、改正之期限。
三、改正後應提出佐證資料。
四、逾期不改正之處罰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一、條次變更,並修正引敘之條項。 
二、配合本法第六條第四項之條次已變更為第十七條第二項;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之條次已變更為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爰予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