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第 5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為變更之申請時,應附具理由,並檢送下列文件:
一、變更內容對照表及說明。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駁回其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一、條次變更,並修正引敘之條項。 
二、配合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條次已變更為第十五條第一項,爰予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