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為變更之申請時,應附具理由,並檢送下列文件: 一、變更內容對照表及說明。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駁回其申請。
一、條次變更,並修正引敘之條項。 二、配合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條次已變更為第十五條第一項,爰予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