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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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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架設許可證或執照不得轉讓、出租。如有遺失、毀損或證照登載事項變更
時,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執照。
前項換發、補發之證照,其有效期間與原期間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