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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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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應專供其本身業務使用或供公
眾接收,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