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20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遴用符合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擔任廣播電視有關技術
之工程師五年以上之資格者為工程主管,並檢具其資歷表(如附件四),
敘明學經歷等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