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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23 條
主管機關為維護電波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促進廣播電視工程技術水準
,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固定型地球電臺執照工程評鑑。
工程評鑑項目為工程設施、傳輸品質、監理業務及綜合評分等四項;領有
主管機關核發之固定型地球電臺執照之經營者,均應參與工程評鑑;設有
分臺之電臺,由主管機關公開抽選參與工程評鑑。
實施工程評鑑時,主管機關得命受評鑑者提出必要之文件,受評鑑者不得
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