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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26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設置地球電臺,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標準繳納
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