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6 條
地球電臺架設完成後須符合衛星機構所定傳輸規格,並檢具下列文件報請
主管機關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者,於繳回原領之架設許可證後,申
請發給地球電臺執照(以下簡稱執照,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一、經衛星機構認可之證明文件。
二、衛星廣播地球電臺自行審驗報告書。(附件五)
前項地球電臺執照應記載之事項為地球電臺名稱、所屬者名稱、代表人、
工程主管姓名、設置處所、發射機(升頻器、高功率放大器)、頻率資料
、天線廠牌型號、通信方式、通信範圍、衛星名稱及有效期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