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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中繼節目信號,申請指配頻率使用轉頻器者,應自行
設置地球電臺,其不申請指配頻率者,得委託衛星通信業務經營者為其中
繼節目信號。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頻率:
一、衛星轉頻器資料紀錄表。(如附件六)
二、主管機關核發之事業許可相關證照影本。
三、衛星轉頻器使用權利證明書或合約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