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中繼節目信號,申請指配頻率使用轉頻器者,應自行 設置地球電臺,其不申請指配頻率者,得委託衛星通信業務經營者為其中 繼節目信號。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頻率: 一、衛星轉頻器資料紀錄表。(如附件六) 二、主管機關核發之事業許可相關證照影本。 三、衛星轉頻器使用權利證明書或合約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