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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8 條
架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一年,未能在有效期間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滿
前一個月敘明理由,附繳原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
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