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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應檢附地球電臺自行查驗紀錄
表(如附件七)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其有效期間為五年,自原執照
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照時,主管機關得派員審驗地球電臺設置情形。審驗不
合格者,應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不合格者,不予
換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