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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10 條
電視事業播送節目,應於該節目開始及每段節目開始時,以疊印或插播卡
方式,至少標示分級標識十秒鐘,其大小應與螢幕上電視事業之識別標識
相當。
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含有敏感性內容者,應於該節目開始時,視實際情
節清晰加註警示訊息。所稱敏感性內容,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性。
二、暴力。
三、恐怖。
四、菸酒。
五、毒品、藥物不當使用。
六、不當言語與行為。
七、反社會性。
八、其他敏感性內容。
電視節目以數位方式播送後,觀眾選臺時,播送系統具備得提供分級標識
及情節警示訊息功能之簡易節目電子選單表,或其他具備相同功能之機制
者,得不於每段節目開始時標示電視節目分級標識。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之頻道,其分級標準與我國相當者,經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後,得逕行標示其原有分級標識或加註情節警示訊息。
電視事業應協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
臺事業,提供依分級標識或時段,限制兒童及少年觀賞之措施。
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均屬普遍級者,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免標示分
級標識。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一、增列第六項,為利接軌國際,參考美國、新加坡等國作法,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
    均屬普遍級(全頻道普遍級)者,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免標示分級標識,
    爰增列第六項規定。
二、其餘項次未修正。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明確播送節目之主體,及考量實務運作情形,爰第一項酌修文字,並刪除第二
    項。
三、參考美國、加拿大、澳洲與荷蘭等國,除電視節目分級標識外,亦會附加不當語
    言、性、暴力、恐怖等具體之情節提示,並以文字或圖形顯示;我國「遊戲軟體
    分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亦有情節標示之規定。為透過分齡與情節標示的相互搭
    配,使分級規範內容更臻明確;且為利未來推行跨媒介內容分級制度,各分級辦
    法之級別規定與情節名稱應趨於一致為宜,爰參酌遊戲軟體之情節標示規定,增
    列第二項。
四、考量電視節目內容數位化後,觀眾選臺時,均有簡易節目電子選單表顯示節目相
    關資訊(例如:節目名稱、播送時段、下一節目之名稱等),因此當簡易節目電
    子選單表已提供分級標識及情節警示訊息功能時,得不於每段節目開始時標示電
    視節目分級標識,爰增列第三項。
五、為利接軌國際,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所播送之外國節目,依該國分級制度標示
    分級標識及情節警示訊息;如該國分級標識及情節警示訊息與我國相當或更細緻
    ,得經備查後標示其原有分級標識或加註情節警示訊息,爰修正現行第三項規定
    ,並移列第四項。
六、鑒於數位有線電視機上盒及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
    MOD) 多具備節目親子鎖,此機制得依使用者之設定,而限制兒童及少年觀賞特
    定分級標識或特定時段之節目。因此,在技術條件已成熟之情形下,為要求電視
    事業提供分級標識之訊號源,以遂行節目親子鎖之功能,爰增列第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