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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12 條
電視事業提供之節目表、頻道總表、節目電子選單表或簡易節目電子選單
表,應註明節目級別,供觀眾參考選擇收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鑒於現今各電視事業均普遍架設官方網站,並於其網站上張貼節目表資訊;而有
    線電視及 MOD  提供之節目資訊係登載於節目電子選單表。為因應視聽眾使用行
    為及科技發展,爰不限制節目表所刊載之媒體,並增加電子選單表之文字。
三、本會非平面媒體之主管機關,如平面媒體之節目表未註明節目級別,亦非本會權
    責範圍,爰刪除平面媒體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