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事業提供之節目表、頻道總表、節目電子選單表或簡易節目電子選單 表,應註明節目級別,供觀眾參考選擇收視。
一、條次變更。 二、鑒於現今各電視事業均普遍架設官方網站,並於其網站上張貼節目表資訊;而有 線電視及 MOD 提供之節目資訊係登載於節目電子選單表。為因應視聽眾使用行 為及科技發展,爰不限制節目表所刊載之媒體,並增加電子選單表之文字。 三、本會非平面媒體之主管機關,如平面媒體之節目表未註明節目級別,亦非本會權 責範圍,爰刪除平面媒體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