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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13 條
為落實電視節目分級,主管機關得協調民間團體成立第三公正組織,協助
或輔導電視事業處理節目分級相關事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德國、荷蘭及澳洲,於電視節目分級均採共管機制:德國係由「保護未成年
    人媒體委員會」(KJM) 認證之自律組織「商業電視自我監理組織」(FSF) 進
    行分級;荷蘭係由依媒體法為主管部長認可之民間組織「荷蘭視聽媒體分級機構
    」(NICAM) 進行分級;澳洲則係由電視業者研提業務規範,經澳洲通訊傳播媒
    體局(ACMA)核准,以此進行分級。
三、我國「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於第十八條第四款亦納入共管機制,規定:「為
    推動遊戲軟體分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四、協助民間
    團體成立第三公正單位,提供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處理分級必要之協助或輔導。
    」
四、為納入公民參與、強調自律共管精神、落實電視節目分級制度及協助電視事業判
    定與標示正確之電視節目級別,參考國際規範及國內遊戲軟體分級之作法,爰增
    列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