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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二、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頻道或節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一、為明確規範內容,第一款酌修文字。 
二、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有關「兒童」之定義,訂定第二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業已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有線廣播電
視法刪除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節目分級辦法之規定,爰配合刪除有線廣播電視法之電視
事業,另衛星廣播電視法之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亦準用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節目分級
辦法之規定,並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