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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3 條
電視事業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將節目分為下列五級,標示分級標識(如附
圖),並依附表一規定時段播送,且不得違反附表二所列不得播出之例示
: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宜觀賞。
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宜觀賞。
三、輔導十二歲級(簡稱「輔十二」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宜觀賞。
四、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六歲以上未滿
    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五、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一、為消弭第一項與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或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之內
    容禁止規定競合之矛盾及法條適用疑義;解決行政機關監理實務及法律詮釋與現
    行規定不一致之情形;回歸本辦法、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各別之目的,
    避免體系衝突;避免適用較抽象之內容禁止規定,爰刪除第一項。
二、配合刪除第一項,爰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一項,並酌修部分文字。 
三、為明確規範內容,將現行第九條附表二之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二項。 
四、現行國內電影片分級、錄影節目帶分級及遊戲軟體分級之級別均為五級,並將輔
    導級區分為「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及「輔導十二歲級」(簡稱
    「輔十二」級)。再者,英國、澳洲及韓國均有十五歲之電視節目級別。為使電
    視節目分級制度與外界接軌,除參考世界各國之作法外,亦考量數位匯流下,同
    一內容得於不同媒介或平臺播出,如電視節目與電影、錄影帶及遊戲軟體之分級
    標識或標準不一,易使視聽眾混淆,也可能讓業者無所適從。因此,有必要將電
    視節目分級制度與電影片、錄影節目帶及遊戲軟體分級一致化,俾保障視聽眾之
    權益。爰增列第二款,其餘款次依序遞移,並酌修文字。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業已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配合有線廣
播電視法刪除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節目分級辦法之規定,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條次變更,
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