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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4 條
電視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並應鎖碼播送。
一、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細節、自
    殺過程細節。
二、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
    尚可接受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
    ,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一、為明確規範內容,以及為使影視分級合一,參酌「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
    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及「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第一款酌
    修文字。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七款已訂有「鎖碼」之定義,爰刪除第二項。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衛星廣播電視法業已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配合衛星廣播電視法有關用詞
之修正,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