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並應鎖碼播送。 一、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細節、自 殺過程細節。 二、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 尚可接受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 ,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
一、為明確規範內容,以及為使影視分級合一,參酌「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 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及「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第一款酌 修文字。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七款已訂有「鎖碼」之定義,爰刪除第二項。
衛星廣播電視法業已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配合衛星廣播電視法有關用詞 之修正,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