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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6 條
電視節目無前二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二」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暴力、恐怖、血腥、變態、玄奇怪異或社會畸
    型現象且表現方式輕微。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輕微性表現或性暗示。
三、其他對未滿十二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影視分級合一,參酌「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
    法」、「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及「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明
    訂「輔十二級」之分級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