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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電視節目無前三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者。
三、其他對未滿六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影視分級合一,參酌「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
    法」及「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修正部分分級標準文字,以明確
    規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