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無前三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者。 三、其他對未滿六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影視分級合一,參酌「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 法」及「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修正部分分級標準文字,以明確 規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