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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8 條
電視節目無前四條所列情形,適合一般觀眾觀賞者,得列為「普」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條次變更及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