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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11 條
本標準於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及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代行時,準用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依據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之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本條依據之條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