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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4 條
裝機、復機及移機之收費上限價格如下:
一、裝機費:
(一)主機裝機費:一千五百元。
(二)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者為五百元;於主機裝機後設
      置者為八百元。
二、復機費:
(一)原訂戶在契約終止三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
      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三個月內(含三個月)申請復機者
      ,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二條第三項
      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三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
      復機費。逾三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二百元;暫停收
      視期間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三、移機費:室內者,每機五百元;室外者,每機八百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