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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系統經營者除採無償借用或贈與外,應以下列方式提供具有定址解碼功能
之類比機上盒(以下簡稱類比機上盒)供訂戶使用:
一、買斷:係指由訂戶向系統經營者付費購置類比機上盒(含主機、遙控
    器、中文使用說明書)。
二、租用:係指訂戶以繳交保證金,並每月支付租金方式租用類比機上盒
    (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
三、押借:係指訂戶以繳交押金方式借用類比機上盒(含主機、遙控器、
    中文使用說明書)。
系統經營者依前項提供類比機上盒供訂戶使用時,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
護之。
訂戶自備與系統經營者系統規格相符之類比機上盒時,得自費要求系統經
營者裝置、設定並維護之,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
第一項及前項類比機上盒使用方式之收費上限如附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