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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8 條
系統經營者為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收視服務,得提供數位機上盒供訂戶
選擇使用,其收費由系統經營者依數位機上盒內建之軟體、硬體(晶片組
、記憶體、數據機)規格、功能等條件合理規劃,並應依本法規定辦理營
運計畫變更。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有關數位機上盒收費之營運計畫變更案審議時,應
邀請地方政府代表出席。
訂戶自備與系統經營者系統規格相符之數位機上盒時,得自費要求系統經
營者裝置、設定並維護之,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依據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之有線廣播電視法刪除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之
設置,修正第二項條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