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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第 1 條
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發展,特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依同條第四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9 月 27 日
配合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之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及
預算法規定,修正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