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發展,特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依同條第四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配合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之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及 預算法規定,修正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