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執行管理會決議事項及綜理行政 業務;工作人員四人至六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管理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會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一、條次變更。 二、將第一項之「管理委員會」及「主任委員」分別修正為「管理會」及「召集人」 ,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一。 三、第二項未修正。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