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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第 10 條
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執行管理會決議事項及綜理行政
業務;工作人員四人至六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管理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會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將第一項之「管理委員會」及「主任委員」分別修正為「管理會」及「召集人」
    ,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一。
三、第二項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